第四十二章 敲个竹杠(2 / 2)
刑警队的弟兄们很快赶到了。李茉家被隔离起来。救护车随后呜呜叫着驶过来,停在李茉家门前。邻居们都过来询问围观,知道李家出了大事了。
简单取证后,两个孩子,耿乐和李茉,都被紧急送往医院。送走前,已经基本可以确认,李茉死亡,另一男孩尚有一口呼吸在。
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取证和分析,案子的大致经过被梳理出来。
最可能的情况是这样的。这个男孩应该和李茉很熟悉,来找李茉玩。李茉招待男孩,用桌上的电茶壶烧了开水。男孩带来两支冰淇淋,两人一人一支。李茉吃的那支冰淇淋被放了迷幻药物。李茉吃了后就进入迷幻状态。
这是男孩预先设计好的。李茉被迷幻后,男孩意欲图谋不轨。李茉意识可能还有些清醒,就有挣扎。为了控制住李茉,那男孩就用桌子边垂下的电线绑住了李茉的手脖子。那电线正是电茶壶烧水用的插座的电线,电线比较长。他又怕李茉声音太大,惊动了外边,还用胶带封了李茉的嘴。
可能是李茉挣扎比较激烈,电线扯动插座并带动正在烧水的电茶壶,电茶壶被弄翻,水流到桌面上的插座和二人身上。二人触电。李茉身亡,那个男孩尚有一口气在。
初步定性,这是一起强奸致死案。
男孩身上戴着手机。男孩的身份很快确定,他是区二中初三年级的学生,叫耿乐。他母亲是二中的老师,叫李丽萍。正在找儿子吃饭的李丽萍立即被带到警局询问。
李丽萍被问了半天,才知道儿子出事了,出了大事,和那个叫李茉的女孩有关。问询结束的时候,她才被告知,她儿子耿乐涉嫌强奸杀人被拘捕。
听到这个消息,李丽萍顿时像被冰冻了一般。稍微反应过来,她就神经质地大喊:“不可能!”她儿子哪能会做出这样的事情。而且,那个李茉和儿子的关系相当不错。耿乐能会强奸杀人?耿乐才多大啊!十三岁!十三岁的男孩就会强奸杀人了!
她拼了命地哭喊闹腾,说肯定是你们弄错了,她儿子不可能强奸杀人。警察说,事实在那儿摆着呢,被害人已经死了。李丽萍大喊,那是诬陷!一个十三岁的孩子怎么会强奸杀人,他还什么都不懂呢!警察不跟她讲这些,讲的是证据。
本来问询完毕,就放她走了。但是她不走,就是哭闹着要见自己的儿子。警察没办法,只能先将她关起来。
消息迅速传开。学校家属院里的人们都震惊了。这可能吗?耿乐这孩子挺好的呀。怎么可能跑到人家家里强奸杀人?这是谣传吧?但是李丽萍已经被警局扣留了。这消息应该是不假。要说这强奸杀人的本事,这孩子是有的,几个大男人都打不过他。但是,怎么看着不像呢?平常温温和和,没有暴脾气,挺聪明挺机灵的一个孩子,怎么会强奸杀人呢?
唉,人不可貌相!
初三毕业班和高三毕业班的学生们,已经开学了。第二天,消息就在学生中传开。像炸了窝的蜂群一样,学生们议论纷纷。耿乐所在的班级,议论的最为热烈。老师不得不简要说了一下情况:警察方面目前并没有定案,只是嫌疑,不要乱说乱传。
最震惊的就是陈小胖。他根本不相信会发生这种事。耿乐上李茉家去扒李茉的衣服?这怎么可能!还下药!还捆绑!把人也弄死了。耿乐啥时候也不会干这事。耿乐要有那种药,怎么着平常也会露点消息吧。十三四岁,对男女这事都还懵懵懂懂呢,偷着干点什么有可能,怎么会强奸杀人?再说,倒是李茉对耿乐更感兴趣一些。
两天后,证据方面的结论出来了。耿乐的生殖器上有被害人的体液。被害人嘴上的胶带上,被害人的脸上都采取到了耿乐的指纹。
被害人死亡原因大致确定,就是触电致死。应该是受害人挣扎扯动电线,翻倒了烧水茶壶,水流到插座和床铺上,导致受害人触电死亡。耿乐在受害人身上触电昏迷。
有些奇怪的是,电线上,茶壶上,另一根冰淇淋木柄上,被害人身体上都没有采到耿乐的指纹。被害人的手脖子被绑,被害人有些身体部位淤青,按说怎么也会留下一些指纹,但是除了受害人自己的指纹外,却没有采到任何指纹。
现场没有发现第三人的痕迹。
特别是,另一根冰淇淋木柄上没有任何指纹,对冰淇淋化的水进行基因检测,也没有发现什么。没有人吃它?撕开了口,为什么没有吃?如果完全没有吃,按当时的室内温度,应该不会全部融化掉。
还有一个疑问是,被害人生殖器内有明显的撕裂摩擦痕迹,生殖器分泌物中却没有检测出耿乐的体液。这是很让人费解的事情。在受害人生殖器内检测到男孩体液,是确认二人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。而且,经检查,耿乐的生殖器似乎不像是经历过性行为的样子。被害人的体液印渍并没有进入耿乐生殖器包皮内部。按说,在女方生殖器被强烈摩擦,有撕裂的情况下,强奸者的生殖器上,不可能没有痕迹,更不可能女方体液都未进入到其包皮内。
现场并未发现有避孕套或耿乐带有手套的痕迹。如果有避孕套,耿乐生殖器上为何有被害人体液?如果说这些体液可能是手触摸沾上去的,耿乐手上并未检出受害人体液痕迹。而且,两个人是同时触电昏迷或死亡的,避孕套去哪了?
同时警方根据受害人体征,怀疑受害人有窒息死亡可能,但受害人脖子上没有被扼痕迹。经询问受害人家人确认受害人患有重感冒,也找到了受害人服用的感冒药,有可能受害人在触电之前就窒息昏迷,甚至死亡。但是受害人家属拒绝解剖尸体,无法给出明确结论。
警方的取证还是很细致的。但是,诸多证据的指向并不一致,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但是,更多人认为,有那些主要证据就足够了。被害人被强奸致死,而耿乐被发现正在受害人身上,且耿乐生殖器上沾有受害人体液,受害人嘴上的胶带上印有耿乐的指纹。而且现场并无第三人痕迹。这就是直接的铁证。其他都是细枝末节问题。
于是,消息也很快在社会上传开。女方被迷幻后被强奸致死,而耿乐就是那个强奸者。